(一)用工單位利弊觀
從用工單位的角度看,勞務派遣的一些好處是很明顯的。因為用工單位在勞務深遣中有指揮管理的權利,卻沒有勞動合同管理上的義務:(1)用工單位不必招聘,自然節省招聘費用;(2)用L.單位減少了用人計劃,賬面上的人力成本自然降低;(③)弱化與勞動者的從屬性,自然容易換人。但是,由于派遣員工不是用工單位的員工,用工單位在管理上也會有所不便:(1)勞務派遣會降低勞動者歸屬感,進而影響效率;(2)派遭員工反而不好管理,甚至在管理上有所限制,如不能轉派遣、對中小企業不合算、有些崗位不合適乃至派遣公司派遣人選不合適等。兩相比較,用工單位是否選擇勞務派遣,關鍵還在于其是否經濟實惠,利弊權衡還要與生產經營相匹配。用工單位利弊觀停留在此階段,自然無可厚非。
事實上,用工單位選擇勞務派遣還會考慮一些特殊原因 ,而這此特殊原因往往成為特定領域勞務派遣規模急速膨脹的主要原因。如公共部門大量使用派遺工是為了克服人員編制限制和行政效率低下的問題。①國有企業勞務派遣用工泛濫成災的首因是“國有企業受人員編制限制,每年的人工成本都有上線,而每年的利潤也都有下限”。②在《關于深化收人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中仍然強調國有企業嚴格實行企業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雙重調控政策,政府雙重控制企業的行為,企業因受調控而選擇勞務派遣。這說明用工單位選擇勞務派遺并不純粹是為了降低成本,而是受制于編制以及工資總額控制下的回避措施。在用工單位推動勞務派遣發展的情況下,用工單位回避改革、依附編制內外區分的利弊分析則是非市場化的,歸根結底是一種制度歧視。 此外,用工單位圍繞稅制的利弊分析同樣是違反市場經濟的,不足取。
(二)派遣單位利弊觀
勞務派遣業能夠迅速發展,從派遣單位的角度看,勞務派遣自然有諸多女處:(1)它可以賺取管理費,是個營生 、一個行當;(2) 勞務派遣為職業中介供了
規制的理論與實務店動者、整合并挖掘人力資源,派造公司多以職業
供了更高的平臺,,有利于組織不需要制定太多的勞動規程,換言之,勞務派波中介起家;
(3)由于不經營實業,但是,派遣單位對勞務派遣也有很多抱怨:
(1)承擔這個行當還是
了用人單位的責任,是很好經營的。卻缺乏相應的風險承擔能力,認為法律責任太大,故而派進單位又傾向承包的方式;
(2)沒有法律條款明確保護派遣單位的利益, 在勞務派遣備受關注與限制的情況下,并不好經營:(3)勞務派道終究是新型事物,其尚不完備,比較混亂。
兩相比較,派遣單位眼中的勞務派遣應該是輕巧但不受待見的事物。
流單位對勞務派進的認知與操作恰恰容易在“輕巧”上出問題。如鄭尚元教授所描述,
“隨著對勞務派遣的認知,勞務派遣經營機構,無論是名正言順
的勞務派進機構,還是隱性勞務派澄機構皆從經營人力中獲取了相應的利潤,
這種無須多少投資、無須建廠房無須買設備 無須出產品,僅僅需要公關和聯
絡的行業,對于經營者而言屬于無本獲利或少本多利的行業,屬于沒有多少經
營風險,民事責任能力有限的特殊行業”.②這自然涉及市場行為中的回扣問
題,有報道稱,“為了招攬業務,有些勞務派遣單位肆意壓低服務價格,甚至用回
扣和送現金的方式討好用工單位”。③從審計的角度看,派遣單位在三方面違反
了相關法律,即派遣單位以勞務外包合同為用單位規避勞務派遣協議及相關
限制,違規開具勞務費發票幫助用工單位偷逃企業所得稅,以及按業務收入一
定比例以現金回扣、實物回扣提供旅游、報銷費用給用T單位及相關人員的商
業賄賂。$這些問題在諸多行業均有存在,但是在勞務派遣中備受詬病,派遣單
位眼中的勞務派遺只怕是外表利好,內里弊害,
(三)被派遣勞動者利弊觀
規制的理論與實務
6◆勞務派
店動者、整合并挖掘人力資源,派造公司多以職業
供了更高的平臺,
,有利于組織3
不需要制定太多的勞動規程,換言之,勞務派波
中介起家;
(3)由于不經
營實業,
但是,派遣單位對勞務派遣也有很多抱怨:(1)承擔
這個行當還是
了用人單位的責任,
是很好經營的。
.卻缺乏相應的
風險承擔能力,認為法律責任太大,故而派進
單位又傾向承包的方式;
:0(2)沒有法律條
款明確保護派遣單位的利益, 在勞務
派遣備受關注與
限制的情況下,并不好經營:(3)勞務派道終究是新型事物,其
尚不完備,比較混亂。
兩相比較,派遣單位眼中的勞務派遣應該是輕巧但不受
待見的事物。
流單位對勞務派進的認知與操作恰恰容易在“輕巧”上出問題。如鄭尚
元教授所描述,
“隨著對勞務派遣的認知,勞務派遣經營機構,無論是名正言順
的勞務派進機構,還是隱性勞務派澄機構皆從經營人力中獲取了相應的利潤,
這種無須多少投資、無須建廠房無須買設備 無須出產品,僅僅需要公關和聯
絡的行業,對于經營者而言屬于無本獲利或少本多利的行業,屬于沒有多少經
營風險,民事責任能力有限的特殊行業”.②這自然涉及市場行為中的回扣問
題,有報道稱,“為了招攬業務,有些勞務派遣單位肆意壓低服務價格,甚至用回
扣和送現金的方式討好用工單位”。③從審計的角度看,派遣單位在三方面違反
了相關法律,即派遣單位以勞務外包合同為用單位規避勞務派遣協議及相關
限制,違規開具勞務費發票幫助用工單位偷逃企業所得稅,以及按業務收入一
定比例以現金回扣、實物回扣提供旅游、報銷費用給用T單位及相關人員的商
業賄賂。$這些問題在諸多行業均有存在,但是在勞務派遣中備受詬病,派遣單
位眼中的勞務派遺只怕是外表利好,內里弊害,
(三)被派遣勞動者利弊觀
規制的理論與實務
6◆勞務派
店動者、整合并挖掘人力資源,派造公司多以職業
供了更高的平臺,
,有利于組織3
不需要制定太多的勞動規程,換言之,勞務派波
中介起家;
(3)由于不經
營實業,
但是,派遣單位對勞務派遣也有很多抱怨:(1)承擔
這個行當還是
了用人單位的責任,
是很好經營的。
.卻缺乏相應的
風險承擔能力,認為法律責任太大,故而派進
單位又傾向承包的方式;
:0(2)沒有法律條
款明確保護派遣單位的利益, 在勞務
派遣備受關注與
限制的情況下,并不好經營:(3)勞務派道終究是新型事物,其
尚不完備,比較混亂。
兩相比較,派遣單位眼中的勞務派遣應該是輕巧但不受
待見的事物。
流單位對勞務派進的認知與操作恰恰容易在“輕巧”上出問題。如鄭尚
元教授所描述,
“隨著對勞務派遣的認知,勞務派遣經營機構,無論是名正言順
的勞務派進機構,還是隱性勞務派澄機構皆從經營人力中獲取了相應的利潤,
這種無須多少投資、無須建廠房無須買設備 無須出產品,僅僅需要公關和聯
絡的行業,對于經營者而言屬于無本獲利或少本多利的行業,屬于沒有多少經
營風險,民事責任能力有限的特殊行業”.②這自然涉及市場行為中的回扣問
題,有報道稱,“為了招攬業務,有些勞務派遣單位肆意壓低服務價格,甚至用回
扣和送現金的方式討好用工單位”。③從審計的角度看,派遣單位在三方面違反
了相關法律,即派遣單位以勞務外包合同為用單位規避勞務派遣協議及相關
限制,違規開具勞務費發票幫助用工單位偷逃企業所得稅,以及按業務收入一
定比例以現金回扣、實物回扣提供旅游、報銷費用給用T單位及相關人員的商
業賄賂。$這些問題在諸多行業均有存在,但是在勞務派遣中備受詬病,派遣單
位眼中的勞務派遺只怕是外表利好,內里弊害,
(三)被派遣勞動者利弊觀
第一章勞務派遣利弊觀:規制勞務派遣的一個重要起點◆7
的情況下更是如此;(2)待遇歧視,如工資相對要低,福利相對要少,社會保險往往低而不齊,尤其是跨地區派遣中更為突出,普遍認為派遣公司的管理費擠占了工資;(3)缺乏職業發展空間,沒有轉正機會,沒有晉升機會,沒有培訓,工作不穩定;(4)雇主責任不明確,容易被踢皮球,合同與就業不銜接,發生糾紛后不知道找誰等。被派遣勞動者對勞務派遣沒有好感,有不少被派遣勞動者因感覺受歧視而不愿讓人知道其被派遣的情況,故而也不會站在利弊分析的層面去分析勞務派遣,但是卻很難擺脫勞務派遣。這意味著勞務派遣是勞動者被動選擇的結果。從性質上分析,勞務派遣的弊害有制度性弊害和人為性弊害,制度性弊害是勞務派遣這種就業模式自身所產生的,而人為性弊害是企業刻意或者偽裝勞務派遣而產生的,后者弊害的惡性和程度均較前者要甚。對勞動者而言,他們很少區分哪些弊端是勞務派遣自身的,哪些弊端是假勞務派遣產生的。這意味著勞動者利弊觀的起點是個人報酬、個人發展,從民生、人權的角度出發,這樣的利弊觀應得到支持。
但是,被派遣勞動者眼里的勞務派遣也并非完全是弊端,在部分派遣勞動者眼里勞務派遣也有些好處:(1)不在企業內部進行比較,在行業間、企業外進行比較的時候,被派遣勞動者認為勞務派遣也是挺不錯的,甚至派遣公司會為其爭取一些福利;(2)勞務派遣也是一種就業方式, 為自己提供了更多的就業機會;(3)方便流動就業不僅派遣單位提供區域流動的機會、集中的就業信息一定的信用擔保,而且離開用工單位也極為方便,沒有各種補充協議的限制。甚至有勞動者認為,派遣狀況下缺乏穩定的歸屬感和良好的激勵措施,反而工作壓力小。的確,個別被派遣勞動者會利用勞務派遭中復雜的關系來對抗用工單位,如出現女職工懷孕而用工單位無法退回的情況。這說明勞務派遣在部分被派遣勞動者眼里是受歡迎的,至少是受認可的,并且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捍衛勞
動者的權益。
(四)國家、社會利弊觀
勞務派遣三方當事人的利弊分析均是微觀的,事實上,每個當事人均有其個性化的利弊分析如上的分析多數主流態度的反映。 而從國家、社會的角度出發,也對勞務派遺有著明顯的利弊分析。勞務派遣對國家、社會而言,有以下好處:(1)勞務派遣是大環境下的就業政策,使難以就業的人群能夠就業,可提供就業率促進社會發展;(2)勞務深造模式可以保護臨時工小時工的利益,如
于中介制的家政工;(3)派遣公司承擔了一
派進制的家政工職業化程度明顯高
此政府的公共職能提供國家推動國企直組的果誼、
得然,務派道對國家社會而言,也有弊害(1)不當勞務派進的大規極出現容易做生問題,在法律不暢通的情況下,引發上訪等社會事件:(2)勞務派進中的工資即是最低C資,國家的勞動基準成為標準。法律目的落空。事實上,《勞動合同法》立法時規范勞務派遭是“為了解決在勞動力派造用工形式下,實際用人單位不直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借機相互推諉對勞動者的義務的問題”.從國家社會視角的利弊分析是立法之后才猛然覺醒的。我們可以看到勞務派遣對國家、社會的利弊,但是卻不能揣測政府的利弊觀。